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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检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省医保局联合省卫健委印发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愿检尽检”、返乡人员等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免收门诊诊查费。
(二)设立“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根据疫情需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检测。
(三)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1混样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1:1单样检测。
(四)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价格为23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价格为18元/人次(均含检测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院等级收费。
(五)《通知》所列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二、《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