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文 号: | 川医保办发〔2024〕1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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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糖类抗原测定”等检查检验医疗
服务价格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4〕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下调“糖类抗原测定”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的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等10个检查检验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同步下调相关项目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价格保持相对协同,确保全省同步执行。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