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12-19 发布日期:2024-12-20 文 号:川医保办发〔2024〕14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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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4〕1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推进异地就医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医保发〔2024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即开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对既往探索实行免备案的地区要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各地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省医保局请示报告。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异地就医需求、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引导群众理性就医。相关政策调整须提前报省医保局、财政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

异地就医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加强异地就医费用日常审核和监管。各地要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医保服务接入、退出动态管理,并与本地管理建立联动机制。

四、持续做好备案服务和宣传引导

各地要持续优化备案服务,简化备案流程,加强异地就医政策宣传,让群众广泛知晓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和备案渠道,引导群众先备案后就医,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和直接结算便利。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