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41332000/2025-00002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文 号: | 川医保办发〔202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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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四川省2025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5〕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按程序完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引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等工作,形成四川省2025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的“负压创面治疗”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二、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试行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程序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省医疗保障局自2026年8月28日起收集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三、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2025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