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41332000/2025-0000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 文 号: | 川医保办发〔202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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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
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5〕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心脏移植术”等2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新增“供小肠切取术”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1、2所列项目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停用“心肺移植术”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三、“角膜移植术”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试行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程序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省医疗保障局自2026年11月1日起收集附件2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整合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四川省新增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