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41332000/2026-00009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 文 号: | 川医保办发〔2026〕1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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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综合诊查类、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消化系统及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15项。
(二)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2项。其中,设立“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价格项目,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三)整合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31项。
(四)整合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7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5项。
(五)整合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69项。
(六)整合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6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26项。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综合诊查类、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消化系统及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全省统一执行。
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均以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依据。其中,普通床位费按住院床位费(三人间)收费标准支付,实际费用低于该标准的按实支付;门(急)诊留观床位费,重症、特殊和层流病房以及新生儿床位费,统一按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支付。
三、有关要求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规定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立项指南对接落地文件正式印发后,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
(四)规范后的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消化系统、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规范后的综合诊查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1.四川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附件2-1.四川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附件3-1.四川省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附件4-1.四川省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附件4-2.四川省停用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5-1.四川省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附件6-1.四川省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附件6-3.四川省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