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41332000/2025-0000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文 号: | 川医保规〔202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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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就医需求,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专家评审,决定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和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和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类(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
二、适用人群
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诊为双侧重度或极重度耳聋,配戴助听器或借助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且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症的患者。
三、支付标准
“人工耳蜗”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的基金支付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行业权威指南规范诊疗,优先使用中选的人工耳蜗耗材产品,及时做好项目和耗材信息匹配,确保待遇支付结算。“电子耳蜗植入术”异地就医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若参保地未制定该项目收费标准,则暂按照就医地收费标准执行。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参保患者省内就医,减轻经济负担。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人工耳蜗医用耗材支付政策根据国家集采等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