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4040545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来源: 时间: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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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家庭试管婴儿给予补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全省历来高度重视、积极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努力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2024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试行)》(川医保规〔20248号),明确新增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将“取卵术”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70%50%进行报销同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各地对困难群众发生的符合条件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了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生育医疗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加快完善医保支持生育政策举措,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梯次减负功能,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更上台阶。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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