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4041031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来源: 时间: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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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居民参保稳定缴费额度的建议》(第14041031号)收悉,经研究,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降低居民医保缴费额度”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每年下发通知明确全国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在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标准,不断优化筹资结构。筹资水平的合理调增是为了适应两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需求,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创新发展、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原因,医疗费用快速增长抵消了筹资增长和待遇提升红利,近年来我省居民医保基金始终处于紧平衡状态。二是巩固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的基础条件,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增加,医保支付范围也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相关药品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的规定,我省立足省情,每年均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近年来,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均提出“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都十分关注群众呼吁的参保缴费标准的问题。据了解,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均衡各方责任、稳定群众预期。

二、关于“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建议

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1070元,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67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总额的63%左右,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比例稳定在1.681左右,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考虑到地方财力和个人承受能力不同,中央财政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对包含四川在内的西部地区按照分担80%的比例倾斜支持,2021-2024年,中央和省级下达省内各市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从322.25亿元增加到373.12亿元,年均增加超10亿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再提高30元,各级财政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大。

三、关于“合理扩大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建议

门诊统筹立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主要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将患者门诊费用分摊给统筹基金和个人,增强患者个人抗疾病风险能力,引导参保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各地在制定政策时,医保支付比例普遍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促进分级诊疗。目前,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您所在的广元市已经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从基层医疗机构扩大到了二级乙等医疗机构,进一步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此外,我省按照国家部署,针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医疗需求,建立健全“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和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就医负担。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继续向国家医保局沟通对接有关工作情况,做好国家相关部署的落地实施工作,推动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确保参保群众公平普惠享受基本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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