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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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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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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4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5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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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7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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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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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10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七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11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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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13 | 社会保险核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 |
14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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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16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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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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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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