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工伤”变“自伤”!骗取医保基金不可取!

来源: 时间: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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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论处。

    案件实例:某企业员工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谎称在家摔伤,将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至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保基金1.4万元,出院后向企业继续索赔遭拒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存在骗取医保基金嫌疑,向医保部门移送线索。经医保部门核查,责令杨某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件解析:参保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部分伤者法制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以下两种隐瞒受伤原因的情形:一是伤者既想让责任人赔偿其损失,又想要医保基金报销;二是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减少赔偿,诱导伤者隐瞒真实受伤原因并提供虚假受伤证明材料,将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使用医保基金报销,企业只承担医保报销后的费用。案件中,杨某将本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至医保基金承担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小编再次提醒广大参保人朋友们,工伤后切勿谎称是自身原因造成受伤,承诺无第三方责任人!因为这样“小小的谎言”会造成“大大的损失”,不仅第三方可能据此拒绝赔偿,还会因欺诈骗保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广大参保人朋友们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如您发现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四川省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28-86532510,或向当地医保部门及时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GGiImIFIegLrU47a-1q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