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41332000/2025-00018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文 号: | 川医保办发〔2025〕2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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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5〕2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整合“减张美容缝合费”等101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面部磨削术”等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修订原执行“超声治疗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符合开展相关医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项目价格,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时,原则上应划定独立服务区域,提供与价格相匹配的医疗服务。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立项指南对接落地文件正式印发后,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
(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四川省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