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41332000/2025-0001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文 号: | 川医保发〔202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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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把握时间节点
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2025年7月1日起,药品零售、使用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工伤保险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购进、销售或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给消费者开具的销售凭证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方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要推进药品追溯码在目录管理、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公共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化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的采集应用工作,通过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省级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共同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验,守护基金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追溯码应用问题要及时反馈医保或药监部门协调处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质量管理,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完善药品追溯系统。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贯通协同,建立健全重要线索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实现部门间线索互移、结果互通,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要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要加强政策解读与案例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