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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890号提案的复函
余小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第0890号提案)收悉,经商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资源、建设预防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相继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统筹推进,大力促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和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在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为加强和规范服务机构管理,制定了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考核办法和遴选管理经办规程,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按程序纳入定点协议管理,有效满足失能人员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同时,以制度设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保公司具体承办长护险,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发展,不断提高长护险服务效能。为加快建立失能失智预防体系,民政部门在全省16个市(州)建设了43个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试点项目,打造集风险测评、早期干预、照护服务、家庭支持等为一体的老年认知障碍友好型示范社区。
二、关于“扩大试点,扩展服务覆盖范围”的建议
从2022年7月起,成都市已将城乡居民失能人员纳入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范围,经评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月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同时,强化部门协同,联合民政、残联、教育等部门举办多场长护险政策宣传活动,实现镇街、村社全覆盖;借助人民网、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进行网络推介,并通过医保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进行线上政策宣传,多方式、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覆盖面。
三、关于“明晰责任,优化资金凑集方式”的建议
指导成都市按照个人负担不明显增加、医保适度调整基金结构、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相对独立险种,分别设计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护险筹资标准。城镇职工长护险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以及财政补助方式筹资,个人缴费根据失能风险程度分年龄段设置筹资标准,单位缴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划拨。城乡居民长护险通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方式筹资,分类设置成年城乡居民和学生儿童缴费标准。
四、关于“优化服务,加大照护人才培育”的建议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社会培训机构等平台载体,积极支持开展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引导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鼓励支持康养领域高技能人才领办技能大师工作室,指导院校机构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课程体系,不断增强培训质效。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对长期照护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道德等进行规范,是我国首个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五、关于“对标国际,着力打造四川样本”的建议
一方面,建立失能评估省级地方标准。2022年底,《长期护理成人失能分类规范(DB51/T 2961—2022)》作为省级推荐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2023年1月,省医保局会同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残联印发《关于印发〈长期护理成人失能分类规范〉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3号),积极推进该标准在长期护理保险、长期照护服务、老年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多领域的广泛应用。另一方面,探索开展异地失能评估和待遇保障工作。印发《关于开展省本级和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失能评估及待遇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帮助指导成都平原经济区7市及泸州、宜宾市建立异地失能评估体系。率先探索实现省内部分市(州)异地保障和跨省(成渝地区)评估结论互认,奋力破解试点工作全国性难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面,力争更好惠及广大群众。
感谢您对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