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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1272号提案的复函
戈教·云登嘉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涉藏地区执行国家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调整优化政策、稳定缴费标准,结转门诊统筹费用”的建议
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最低缴费标准,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达到380元。近年来,国家每年采取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等额上涨的方式适度调增筹资水平,主要是为了适应两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保障参保人待遇支出的需求,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创新发展、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医疗费用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二是为巩固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打牢基础条件,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增加,医保支付范围也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新药、特殊药品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您提出的逐步调整优化政策、稳定缴费标准等方面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方向十分契合,国家和省级层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牵头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缴费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更加科学设置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并探索有利于促进连续参保的约束措施和激励机制,激发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我省也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确保有关举措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此外,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将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报销的门诊保障措施,体现了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理念。医保基金的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参保人数和疾病谱的变化,年度支付限额将会动态调整,不能简单逐年叠加。门诊统筹保障额度设置是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财政倾斜补助”的建议
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四川所在的西部地区按人均补助标准80%的比例给予倾斜补助,补助力度最大。以2023年为例,国家规定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中央财政补助力度达到每人每年512元。我们将着眼涉藏地区、农村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经济压力大、征缴难等实际困难,积极向国家层面争取对四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负担。
三、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协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针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和乡镇(村、社区)部门协作,我省卫健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推动村卫生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力争2024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至少有1所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方便参保人就近就地看病购药,引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联网结算费用,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集中缴费期启动以来,我省组织各地医保部门进牧区、进乡村、进基层开展宣传动员。9月,全省集中开展参保缴费集中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医保、主动参保,全省在集中宣传期内,经网络平台推送医保相关宣传视频、文章等内容超过270条,累计发送宣传短信超过1180万条,开展义诊、讲座等现场宣传活动超过3700场,有效提高了全省包括农牧民在内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截至2024年4月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您提出的建议调研充分,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参考价值。下一步,医疗保障部门将持续探索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向国家争取加大对居民医保筹资的财政补助力度,配合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研究参保缴费约束措施和激励机制。加强参保工作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做好参保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