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57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 时间: 2024-10-15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次会议

0457号提案复函

刘端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人员医保由政府兜底购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每年由国家统一确定最低筹资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80元,财政补助标准每人64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总额的63%左右,2023年各级财政共投入居民医保补助资金近400亿元。2022我省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压力。

二、关于“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档的建议

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是为了适应两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创新发展、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医疗费用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2023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入647.13亿元、支出633.79亿元,结余率2.06%,处于紧平衡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巩固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增加,医保支付范围也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新药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得以不断提高。

我省对调整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档次已有探索,目前省内部分市(州)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增设了更高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对应更高的待遇保障水平供参保人自愿选择,满足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国家医保局也正在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的约束措施和激励机制,待国家文件出台后,我局将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保积极性。

您提出的建议内容全面,从实际出发,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到位,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升居民幸福感。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