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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204号提案的复函
钟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作用,优化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分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医保局或银保监局牵头成立惠民保专项办公室”建议
为完善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厘清政府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边界,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在深入调研省外经验,总结我省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2021年省医保局联合原省银保监局等5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普惠型健康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川医保发〔2021〕6号),明确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多地称为“惠民保”)的属性、定位和政府部门在该类产品中的职责。其中,银保监部门依法对普惠型健康保险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统筹支持保险机构做好产品设计、宣传推广、理赔服务、行业自律、风险预警等相关工作;医保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为产品设计提供支持,在职责范围内为保险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完善服务体系建设。下一步,我们将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推动我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
二、关于“开放个人账户购买惠民保”建议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部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而商业健康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国家医保局明确表示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购买相关产品。
三、关于“实行一站式结算”建议
医保部门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的原则,加强医保数据安全管理和规范共享应用。2021年我省各地上线国家医保信息一体化平台后,国家层面对各地医保数据的管理、共享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共享必须报国家医保局审批。在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医保数据安全基础上,经国家医保局审批同意后,可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历史数据,支持商保公司开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产品设计、测算工作,推动实现一站式结算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您提出的建议内容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让广大参保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