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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744号提案的复函
黄祖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试管婴儿保胎药品纳入医保的建议》(第0744号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药品目录调整权限为国家医保局,省级及以下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的落地工作。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每年调整一次医保药品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及时进入医保目录。经查询,黄体酮注射剂、烯丙雌醇口服常释剂型、绒促性素注射剂等30余种女性生育相关的药品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按规定及时享受医保用药报销。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