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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门诊慢特病的经办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安全,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临床专家,对全省62个门诊慢特病的认定依据、认定材料、复审周期等完成评审,制定《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