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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布“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1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公布的“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规定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公布1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公布的“航空医疗转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