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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省本级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流程,提高医保服务效率,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9号)精神,现就调整省本级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方式
(一)线上申领
参保女职工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生育津贴申领。申请时,在生育津贴申领功能模块选择对应的生育结算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即可完成申报。
(二)线下申领
参保女职工或其委托人可持身份证明、生育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至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申领。对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还需提供《生育津贴申领承诺书》。
二、发放方式
对参保女职工申领的生育津贴,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女职工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到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窗口查询本人生育津贴发放情况。
单位经办人员可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查询本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
三、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津贴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本级现行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