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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等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平台挂网相关工作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的要求,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工作。
(一)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
(二)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
(三)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按照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等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非中选药品价格并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做好约定采购量确认及协议签订工作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医药机构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采购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一)参照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梳理并明确中选企业是否能供应相关品种的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并按《工作提示》的规定进行折算。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对中选企业缺少规格的采购量原则上应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的其他中选规格。
(二)有中选企业不能供应基本药物规格/残缺规格,另有多家企业能供应该规格,需由医药机构自行选择供应企业。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四)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
三、加强临床指导和履约监测
各地医保部门及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指导供需双方加强对接,主动开展监测分析,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等工作。
(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首先由各地医保部门指导医药机构向药品联采办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并协调中选企业供货;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下,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药品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二)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通报。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四、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和优化考核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我省集采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规定,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政策。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各地医保部门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五、其他事宜
本批次集采中选结果全省执行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至 2028年12月31日。
我省执行的中选结果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另文公布。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联盟采购文件、公告及通知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4 日